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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捐贈農田水利會之財產不課贈與稅

(桃園訊)桃園林先生來電詢問

自願提供水路使用之土地

無償設定地役權予農田水利會

是否要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故對農田水利會之捐贈

依財政部92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981號令

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林先生來電所述

林先生自願提供水路使用之土地

無償設定地役權予農田水利會

將不課徵贈與稅

惟仍應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895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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