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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捐贈農田水利會之財產不課贈與稅
(桃園訊)桃園林先生來電詢問
自願提供水路使用之土地
無償設定地役權予農田水利會
是否要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故對農田水利會之捐贈
依財政部92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981號令
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林先生來電所述
林先生自願提供水路使用之土地
無償設定地役權予農田水利會
將不課徵贈與稅
惟仍應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895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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