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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水利會的抽水機房及水井,佔用私人土地

本人於今年6月自法院購得之土地(住宅區)

已有水利會的抽水機房及水井

日前陳情水利會要求將該物件遷出

以利日後規劃建屋

然該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函覆「抽水機房及水井於47年已興建

且目前仍使用中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

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

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

如為公有土地

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

應照舊使用

在使用期間

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故本人所請欠難辦理。

有請專業人士提供建議協助解決1.佔用部份真如所述無法要求遷出嗎?水利會是不是太拗了。

這是私人土地

難道就無法自主嗎?2.若該會打死不遷

是否可要求依本人購入之法拍價徵收。


你上面所提的是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九○)華總一義字第9000120780號令修正公布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1.法拍內容有提到這些事實嗎??若無法院可能有疏失喔。

2.實務上

那就依法處理 : 發存証信函請其承租或承購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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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090144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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