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關於今年交通特考員級之行政學概要第16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之資格? (A)行政院(B) 農田水利會 (C)台北縣 (D)高雄市請問答案為何是(A)?又為何不是(C)或(D)
差別在哪裡?理由為何?
公法人的資格認定是依據大法官釋字467號:除國家外
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種
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一係其他公法人。
1.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
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二、具有自主組織權
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
但不包括台灣省。
2. 查因憲法規定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
並符合前述條件而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外
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
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
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
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
亦有公法人之地位。
是故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外
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
早為我國法制所承認。
例如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
故選(A)行政院。
參考資料
行政法及大法官釋字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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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4180099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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