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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關於今年交通特考員級之行政學概要第16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之資格? (A)行政院(B) 農田水利會 (C)台北縣 (D)高雄市請問答案為何是(A)?又為何不是(C)或(D)

差別在哪裡?理由為何?
公法人的資格認定是依據大法官釋字467號:除國家外

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種

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一係其他公法人。

1.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

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二、具有自主組織權

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

但不包括台灣省。

2. 查因憲法規定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

並符合前述條件而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外

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

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

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

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

亦有公法人之地位。

是故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外

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

早為我國法制所承認。

例如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

故選(A)行政院。

參考資料 行政法及大法官釋字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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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4180099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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