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在什麼情況之下,農地才可以做其他用途?
向是蓋房子做停車場等等其他用途?
其實是你想做什麼.可以參考如下名稱: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
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二 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 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
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
五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
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
提供國民休閒
增進國民 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六 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七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 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 人。
一○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
依法 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 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一一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一二 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 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 、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
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等使用者
視為作農業使用。
一三 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
並建立產、製、儲 、銷體系之地區。
一四 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 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
一五 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
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 全部作業
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
一六 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
自願結合共同 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
一七 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一八 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
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 等方式
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
協助利用當地資源
發展地方產 業之業務。
參考資料
農業發展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業發展條例最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農業發展條例全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最新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農業發展條例,農業,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林漁牧,之家庭農場,農用資材,經營,共同生活戶,區域計畫法,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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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70791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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