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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法學緒論選擇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公務員? (A)民間拖吊業者執行拖吊之人員(B)公營事業機構之承辦採購人員 (C)市政府僱用之保全人員(D)漁會總幹事 答案為b

b不是私經濟行政嗎?a雖然是行政助手

但感覺a比b適當耶~求解析各選項的答案

不要只丟法條給我哦
一、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

其所具法定職務權限則不論係具有公權力性質之事務

例如拆除違建

或係涉及私經濟行為之事務

例如興建辦公廳舍

甚至僅屬於機關內部單純之事務

例如遞送公文

均包含之。

至於無法令職務權限者

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

並未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二、所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

係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

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

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三、所謂「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係指非屬上述人員而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之個人或團體

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

惟若僅係在行政機關之指示之下

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或執行公權力者

因其性質上僅係機關之輔助人力

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例如拖吊業者受警方受託執行違規車輛之拖吊業務者

即非為刑法上公務員。


那題目意思是要問 依法令有法定職務的公務員 像是考上有銓敘的那些a 是 那法條第2款的 受委託的 b 就是正解 他是公務員 在做私經濟行政 就不是公務員了嗎?如果能選a的話就能選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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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2270227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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